一、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xiàn)的。《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yè)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二、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最長期限
比如:小張與公司簽訂了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試用期滿后,工資為3500元。這就是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最長期限的案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本案中小張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按照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因此,小張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假如該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了5個月,則用人單位應當從第3個月開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0,500元(3500元×3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jīng)支付的工資15,000元(3000元×5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的,視為違法約定試用期,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3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3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則應當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后果。
(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比绻萌藛挝慌c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與約定的試用期相同的,均為違法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