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仲裁要先行調解嗎
先行調解的確是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和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其目的是為妥善解決勞動糾紛,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調解有利于改善爭議雙方的關系。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傷感情,減少對立,既有利于爭議的解決,也有利于日后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
調解不僅不是浪費時間,還有利于及時解決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一旦調解成功,就能及時化解矛盾,大大縮短勞動爭議仲裁時間,以免矛盾激化。
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因為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認同的基礎上達成的,也便于履行。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其效力與仲裁裁決相同,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收到調解書,爭議的處理程序即告終止,當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既可以減少仲裁和訴訟程序,也可以節(jié)約當事人的人力和財力。
當然,你不同意調解,這是你的權利。經過先行調解程序,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調解雖已達成協(xié)議但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均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根據《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會及時裁決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有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除遵守《勞動法》規(guī)定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外,還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則:
(一)先行調解原則。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在裁決前,首先應進行調解,不經調解一般不得裁決。先行調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序,但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調解無效的,應及時裁決。
(二)回避原則。是指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在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時,認為具有法定回避情況不宜參加本案審理,或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法定回避情節(jié)的,可能影響公正裁決,都可以自動或申請回避。
(三)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均為三名或三名以上單數(shù)組成。為保證裁決的客觀公正性,《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3、29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按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作出仲裁裁決。
(四)一次裁決原則。是指任何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都是最終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的,不能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再次申請仲裁,只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實行一次裁決原則可以及時解決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