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如何確定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1年即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來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決定應當補償多少個月。工作年限就是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的時間。對于連續(xù)工作時間,就出現(xiàn)了不同的理解,有些勞動者在某單位工作了一段時間以后,離開了一段時間此時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然后又回到原來的單位繼續(xù)工作,一直工作到勞動合同解除或勞動合同期滿,這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從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以后重新建立勞動關系時開始計算工作年限,還是之前的工作年限一并計入。
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國有企業(yè))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二、如何確定經濟補償標準
用人單位主張按照上一年度自治區(qū)職工月人均工資標準作為計算的依據,在實際中,勞動仲裁部門有的按照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但這個工資有時候會高于自治區(qū)的標準,有時會低于自治區(qū)的標準;而且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中又有一個行業(yè)的年平均工資標準。
當勞動者無法證明自己的工資收入標準時,仲裁員的自由裁量權就顯得相當重要,在筆者代理過的案件中,仲裁員有使用南寧市社保部門公布的數(shù)據作為計算依據的。因此,筆者認為,這么一個計算標準應當以地方性法規(guī)或其他文件的方式進行確定,這樣有利于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爭議。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shù)脑鹿べY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按照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shù)計算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shù)脑鹿べY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實踐中往往有“基本工資”“最低工資”“實發(fā)工資”“應發(fā)工資”幾種不同的概念,有的用人單位在工資計算方式上做文章,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本條明確了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