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誰承擔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對于有待證明的事實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包含兩方面的內容:證據由誰提出;應該舉證的人沒有舉證的不利法律后果。
舉證責任的分擔是指舉證責任在當事人之間的分配,即確定爭議雙方各自應就哪些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我國對于舉證責任分擔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睂τ谝恍┨厥獍讣瑒t通過“舉證責任的轉移”來達到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的目的。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轉移”主要是指對于一些本應由勞動者承擔的舉證責任法律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2、因用人單位作出減少勞動報酬的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3、因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哪些情形可獲賠償
1、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8、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加班工資;
11、經濟補償金;
1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3、補交社保:不足額繳納社保是普遍現象;
14、低于最低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的,應當補足低于部分,并向員工支付低于部分總額百分之二百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