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勞動仲裁的程序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者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或者死亡的職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勞動仲裁的舉證期限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皠趧訝幾h發(fā)生之日”顯然不同于“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但是勞動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85條卻偏偏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按照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原則,《條例》規(guī)定在《勞動法》實施后應當失去效力,且勞動部對勞動法仲裁時效的解釋也應是無權解釋。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應為六十日,且應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算。
實踐表明,六十日的訴訟時效期間顯然是不利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按照舉證責任的要求,在是否超過仲裁時效問題上,應由主張超過時效一方舉證證明。但實踐中常有仲裁庭或人民法院要求勞動者舉證證明自己提起仲裁申請沒有超過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