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勞動者提出解除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如果是勞動者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雙方可以就勞動合同的解除簽訂解除協議。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同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還應出具書面的證明材料,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補償
應當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勞動部頒發(fā)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也不是為所欲為的,如果是協商解除,那就要真正地做到自愿、平等、公平地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的規(guī)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對這項規(guī)定,應把握兩點:一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而不是根據其實際工齡來計算。當然,若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應合并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內的,應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二是因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