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糾紛訴訟準備哪些證據
(一)開除糾紛
1、開除處理決定書;
2、被開除者錯誤事實的證據;
3、開除處理程序方面的證據(企業(yè)負責人的意見,職代會的討論決定、工會的意見、及是否書面通知本人的證據)。
(二)除名糾紛
1、除名處理決定書;
2、曠工的事實依據,勞動者的原始考勤記錄;
3、除名處理程序方面的證據材料(職代會的討論、工會的意見及是否書面通知本人);
(三)辭退糾紛
1、辭退處理決定書;
2、被辭退者違紀的事實依據;
3、辭退處理程序方面的證據材料(工會意見、職代會的審議記錄、是否發(fā)放《辭退證明書》)
(四)辭職糾紛
1、辭職申請書;
2、審批手續(xù)、及是否批準辭職的決定書;
(五)自動離職糾紛
1、自動離職的事實根據;
2、自動離職審批手續(xù)及處理決定書;
(六)勞動報酬糾紛
1、用人單位的勞資部門出具的勞動者的工資發(fā)放標準(確定工資的標準、最低工資、工資的形式);
2、工資是否實際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資的事實依據;
3、對直接受理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應提供雇傭關系證明、雙方的勞動合同(無合同的應提供付出勞動的數量、及報酬計算的證據)。
(七)履行勞動合同糾紛
1、因工作內容而產生的糾紛
提供衡量勞動者勞務的數量標準及質量標準及未完成指標、任務的證據。
2、因式用期、合同期限而產生的糾紛
提供是否有非法延長試用期的證據。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隨意、無故改變合同期限及單位解除合同的證據。
3、因工資、勞動紀律產生的糾紛(可參照開除、除名、辭退、勞動報酬糾紛舉證)。
二、勞動糾紛中單位的舉證責任
1、勞動者己舉證證明在用人單位處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
2、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舉證。
3、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4、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記錄舉證。
5、雙方當事人均無法證明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就勞動者所處的工作崗位的一般加班情況舉證。
6、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勞動報酬,應就減少勞動報酬的原因及依據舉證。
7、用人單位應就解除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舉證。
8、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應就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事實以及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是否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事實舉證。
9、用人單位應就各種實際已發(fā)生的工傷賠償支付事實舉證。
10、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