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合同的特點
受當事人委托,正式對京城一家都市報報社提起勞動仲裁,目前崇文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正式受理本案,并確定該案在2011年4月6日第一次開庭。
案情如下:2010年6月18日,委托人與該報社協(xié)商一致,聘請委托人在該報社處擔任該報社《**時訊》的記者,約定月工資為3000元。后,該報社與我們的當事人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我們的當事人的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但事實上,在用工期間,該報社要求我們的當事人按時到崗工作,隨時接受該報社指派的采訪任務,每天工作時間不少于8小時。
自2010年6月18日雙方建立用工關系之日起,該報社一直按照月結拖后一個月的全日制用工方式支付固定工資,且存在拖欠工資和少發(fā)工資現(xiàn)象。2011年1月19日,該報社單方面要求解除與我們的當事人的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且不同意承擔任何經(jīng)濟補償義務。
哪些屬于非全日制用工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需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素:
1、以小時計酬為主;
2、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3、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超過15天。
根據(jù)我們的當事人提供的信息看,該報社與我們的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不具備以上任一非全日制用工的要素,屬于典型的以非全日制用工之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實?;谝陨鲜聦嵑屠斫?,我們接受了當事人委托,協(xié)助她維護其勞動權利,要求撤銷該報社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全日制勞動關系,并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支付用工期間的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