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要注意什么
上海新華物流公司(化名,以下簡稱新華公司)是一家勞動密集型且員工流動性大的企業(yè)。公司為在選擇人才上保留主動性,在與勞動者簽訂方面采取了多種期限和形式的勞動合同,如設立勞動合同,一般期限為6個月,合同內(nèi)容比較簡單;另外還有三年期、五年期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兩種勞動合同內(nèi)容比較多,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也比較具體。
孫女士2005年6月經(jīng)人才中介機構介紹進入這家物流公司工作,單位與她簽訂了試用期勞動合同,約定這6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間孫女士的工資為2000元。此外,雙方口頭約定為3年,轉正后的工資調整為3000元整。
在工作期間,新華公司曾要求孫女士提供《勞動手冊》及原單位的退工單,但孫女士卻以各種理由遲遲不能提供。公司還發(fā)現(xiàn)孫女士有虛構工作經(jīng)歷的可能,且在進入公司以后的工作表現(xiàn)不佳,給公司造成了一些經(jīng)濟損失。因此,2005年9月26日,新華公司以孫女士試用期內(nèi)無法滿足物流公司的工作要求為由出具了辭退函給孫女士。對于公司的辭退孫女士不甘心,在退工的第二天就向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間每月1000元工資差額共計3000元,并按照月工資3000元支付未提前通知替代金及上述兩項總和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后又提起了訟訴。最終,法院判決企業(yè)支付孫女士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替代金2000元,其他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試用期勞動合同是否成立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內(nèi)容之一,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根據(jù)《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3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那些與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口頭許諾等試用合格后再簽勞動合同的企業(yè)是給自己和員工設了個空城計。所以,本案中的企業(yè)與孫女士試用期合同中的6個月試用期限的約定無效,該6個月試用期限應當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并且勞資雙方在試用期勞動合同中確定的權利義務也應被視為勞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換而言之,試用期勞動合同中約定2000元工資就應被視為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數(shù)額。那么,孫女士要求以口頭確定的試用期滿后的3000元工資作為其工資的要求因缺乏證據(jù)當然無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