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輕微過錯被辭退合法嗎
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與勞動者相應賠償,押金也同時應當退還。
【案例概要】
謝某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0日受聘于某公司,月薪3000元,押金1000。2009年8月25日,謝某私自休假一天,被公司認定曠工一天,同日負責部門經理做出扣罰3天工資和即時開除且押金不予以退還的決定。遂產生糾紛。
勞動者因輕微過錯被辭退押金能否被退回
部門經理做出的決定,客觀上形成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該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勞動部關于嚴禁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的退知》,押金1000元應當退回。但是因謝某曠工一天,該公司依員工手冊做出的扣罰3天工資是合理的。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