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37歲的男子劉某,曾在我市一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從事水電維修一職。可在單位工作3年期間,公司都沒和他簽書面勞動合同。為此,劉某將該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索賠近2萬元。昨天,此案在渝中區(qū)法院開庭審理。
上班三年只有口頭協議
昨天下午,劉某在渝中區(qū)法院告訴記者,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間,他在我市一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從事水電維修工作?!吧习嗲?,用工方口頭告訴我,試用期為3個月,月工資1300元。一旦轉正,工資將每月上漲200元?!眲⒛痴f,在雙方達成共識后,他開始上班,“但上班好幾個月,公司卻一直不和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p>
劉某稱,2008年1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他又多次向公司提出關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情,但公司均不予理睬。“除了不簽勞動合同,公司還從不讓我休年休假,也沒有向我支付相應的報酬。”劉某說。
2010年8月20日,在該公司工作3年的劉某,以用工單位遲遲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支付加班費以及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同年8月31日,劉某正式從公司離開。
用工單位承認沒簽勞動合同
“直到我從公司離開,都沒見到這勞動合同長成什么樣!”劉某越想越氣憤,今年4月,他一紙訴訟,將原工作公司告上了法庭,劉某要求該公司向他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即1500元*11個月=16500元;因未安排年休假,而產生的工資報酬3104元等。
昨天下午,庭審上,對于和劉某的雇傭關系,以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該房地產公司代理律師高某予以承認。高律師稱,沒有與劉某簽訂書面合同,是因為公司業(yè)務發(fā)生了糾紛,其公章一直存放在銀行,無法取出。
過了訴訟有效時間?
對于沒有給劉某安排年休一事,高律師稱,因為該公司員工多為外地人員,通常在春節(jié)和其他節(jié)假日采取“早放晚收”的做法,假期長于國家規(guī)定天數,這就視為對員工放年假了。而至于劉某提出的16500元索賠,高律師認為,現在已經過了一年的訴訟有效時間。高表示,索賠的起算時間應該是2008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劉某只有在2009年年內索賠才有效。
對此,劉某的代理律師程某卻有不同意見。程律師認為,劉某有效起訴時間的起算點,應該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日期,即2010年8月31日為準。
下午4時許,因原告劉某方還有其余證據需擇日提供,庭審暫時告一段落,此案將擇日再審。
雙倍工資從何時起算
最多只能索賠11個月雙倍工資差額
劉某的代理律師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劉某最多可以向該房產公司索取11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三項“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的規(guī)定,程律師認為,劉某索賠的有效期并沒有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