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咋辦
用人單位因產(chǎn)品滯銷資金周轉困難,不能將滯銷貨物沖抵工資,可以采用延期支付工資并付相應補償金的方法來解決。
【案例概要】
某服裝廠因準備不足,搶占市場失力,錯誤的估計了當季的服裝流行趨勢,導致其設計的衣服滯銷,資金周轉困難,獎金已停止發(fā)放2月,連工資發(fā)放都成問題。該廠遂決定,以滯銷的服裝頂替工資,為照顧大家的情緒,以成本價為職工折算。該廠職工不滿,交涉未遂,因而提請申訴。
用人單位能否以滯銷貨物沖抵工資
盡管服裝廠產(chǎn)品滯銷資金周轉困難,但是也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定程序采取延期支付工資的辦法,不能夠以實物強制頂替工資。對于事實上造成了拖欠職工工資,其行為違反了《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因此該廠應當按合同標準補發(fā)職工貨幣工資,并且支付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jīng)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二)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