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根據《勞動法》第31條、第32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分以下兩種情形:
(一)解除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边@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情形。
勞動合同既然是勞動者自愿簽訂,當然也有權自愿解除,只要這種解除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鼓勵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更應當允許勞動者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職業(yè),充分發(fā)揮特長。因此,《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為勞動者行使上述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但勞動者必須注意,行使上述權利時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以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31條規(guī)定:“本條規(guī)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除此條規(guī)定的程序外,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條件。但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者要依法承擔責任?!?/p>
(二)解除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法》第3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p>
(1)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的期限,也是勞動者選擇用人單位的期限。為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認為無需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行為,是嚴重侵犯勞動者人身權利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從勞動合同方面看,它又是一個違背訂立勞動合同原則的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原已訂立的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延期支付、少付、不付勞動報酬等;不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提供勞動條件,主要是指勞動環(huán)境差、沒有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甚至有危及職工生命、健康等因素的存在等,兩者都侵犯了勞動者正當合法的勞動權益,屬明顯的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當然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類事項如不及時處理,常常會導致嚴重后果。
二、如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首先是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秳趧臃ā返?4條規(guī)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其次是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p>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該情形也分兩種,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權力行使:
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另一種情形是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最后是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guī)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