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辭退是如何規(guī)定的
在試用期內企業(yè)往往考核員工以確定試用期滿是否繼續(xù)錄用。但是企業(yè)存在一個誤區(qū):認為只要員工在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隨時辭退。而實際上,如果錄用條件中沒有包括考核合格這一項,用人單位是無法僅僅依據考核不合格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如果您想在試用期內以考核結果決定是否進一步保留,一定要把考核合格作為錄用條件寫入或者當中去,否則單位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如果單位沒有把試用期內考核合格作為錄用條件并向您,后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而與您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可以提出異議。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發(fā)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辭退勞動者。同時因為勞動者的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沒有過錯,用人單位也不是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而是主張試用期可以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二、試用期辭退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要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是勞動者存在法定的解除情形,比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等等。
如果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否則須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