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視同工傷
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是過去的工傷認定范圍中已有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做了新的規(guī)定是為了將工傷界定的更加嚴謹。實際上視同工傷與工傷在認定程序上和待遇給付標準方面沒有不同之處。
是否將突發(fā)疾病死亡或經搶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納入工傷范圍,從政策的連續(xù)性考慮,把突發(fā)疾病納入視同工傷的范圍,但界定的更加嚴格,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經過48小時搶救之后死亡的,沒有列入視同工傷的范圍。
二、哪些情形不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的基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職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無論是否屬于違章造成的,都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對于以下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1)本人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造成自身傷亡的;
(2)本人醉酒在工作中導致自身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造成傷亡的。
因為自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醉酒、自殘或者自殺等行為給他人和社會造成傷害,如果受害人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受害人應當認定為工傷,肇事者不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