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糾紛起訴交什么材料
起訴人立案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1、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數(shù)提供相應的副本。
2、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近三個月內的工商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時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
3、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zhí)業(yè)證件的復印件。
4、證明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或事實勞動法律關系存在的材料,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5、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送達回證、不予受理通知書等證明勞動法律關系已經(jīng)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先行處理的材料。
6、與訴訟請求相關的其他材料。
二、勞動糾紛證據(jù)有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jiān)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yè)病診斷與鑒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jù)。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jù),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jù)。主要的證據(jù)包括:
1、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jù),如發(fā)生工傷或職業(yè)病后的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zhí);
2、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jù),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3、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jù),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4、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jù),如職業(yè)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