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不簽合同怎么辦
新法律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且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已建立勞動關系的,最遲在2008年2月1日前訂立合同。
三類情況要簽長期合同:
一是服務滿10年的員工,有權簽訂長期合同;二是連續(xù)訂立過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不管之前是1年期合同還是2年期合同,第三次簽約時,員工都有權要求訂立長期合同;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錄用員工后,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的,視為其與勞動者簽訂了長期勞動合同。
二、關于試用期的規(guī)定有哪些
關于試用期的期限,現(xiàn)行《勞動法》原則規(guī)定,不超過6個月,各地地方法規(guī)規(guī)定不一。新法律進行了統(tǒng)一:勞動合同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試用期工資也有明確規(guī)定: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否則單位將面臨按應付金額50%—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處罰。試用期間,除非有法定理由,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五類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是勞動合同到期,單位要補償員工。除非是單位以不低于原待遇水平續(xù)約員工,但員工不愿續(xù)約的;二是單位未合法提供勞動條件、支付報酬等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三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同意的,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四是員工患病不能工作,或經培訓和調崗還是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五是單位破產、破產重組、吊銷執(zhí)照等,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