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按照現行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四)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五)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六)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一)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十二)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guī)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上述“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