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系電話和被訴人(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并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具體明確委托權限有無代為提出、承認、放棄和變更申訴請求、代為進行和解權利。
二、仲裁開庭審理時的具體程序
仲裁庭開庭審理,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
(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二)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四)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五)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進行調解;
(六)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
(八)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布延期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