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什么問題
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324號)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yè)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要注意: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guī)定的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并說明變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條款,請求對方限期答復;然后由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給予答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xié)商解決;最后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xié)商達成一致協(xié)商后,簽訂書面協(xié)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xié)議即行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jù)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5)變更勞動合同后,變更的條款取代原條款,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6)依據(jù)《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因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協(xié)商變更勞動合同,協(xié)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