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和加點的區(qū)別
加班和加點,都屬于勞動法所界定的“延長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文簡稱《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p>
可見,加班是指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在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日進行工作,一般以天數作為計算單位。加點則是指在法定的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工作,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二、雙休日出差可否算加班
雙休日即法定公休日,一般為勞動者休息的期間。雙休日加班,如上所述,根據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那么,雙休日出差,是否屬于加班?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是指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的狀態(tài),所以界定“出差是否屬于加班”就在于“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勞動”。譬如銷售人員,如果出差期間適逢雙休日,又正與客戶聯系工作洽談業(yè)務的,則屬于“提供本職范圍內的勞動”,就應當視為加班。
當然,如果某員工雙休日出差已被用人單位認定為加班,就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費,而不能用出差津貼、出差補貼等形式替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