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提前辦理離職手續(xù)如何補償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的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勞動者在未得到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必須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這是法律賦予公司的一項權利,同時也是對勞動者設定的一項義務。根據權利可以放棄的法理,勞動者提出書面辭職,公司有權放棄這一權利,不受這30天的時間約束,要求勞動者提前辦理離職手續(xù)。這是法律規(guī)定的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公司依法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可是,當勞動者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后,雙方經過協(xié)商后明確了離職日期,但后來公司又要求勞動者提前辦理離職的,是否完全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呢?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提前30天書面向公司辭職,基于信賴,勞動者在這30天內可能作好其它的準備,如找工作的準備,但公司卻要求勞動者提前在約定好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使勞動者拿不到協(xié)商離職到期日的工資,這對于勞動者而言,是不公平的結果,同時也損害了勞動者的可信賴利益。因此公司應當補償勞動者因提前辦理離職相應天數的工資,但是無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是因為解除勞動關系是由勞動者自己自愿提出的,根據法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公司是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也符合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因此公司要求辭職的勞動者提前辦理離職手續(xù),只需要補償因離職時間提前而對勞動者造成的可信賴利益損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xié)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秳趧臃ā返确煞ㄒ?guī)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眲趧硬哭k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324號)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眲趧诱咝惺罐o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2、特別解除。《勞動法》第3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不可抗力解除。指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fā)、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zhàn)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xù)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
第二、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在發(fā)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后,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第三、協(xié)商解除。
協(xié)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xié)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guī)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眳f(xié)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只要雙方愿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