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機構
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依據(jù)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jù)。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事行政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為兩級:設區(qū)的市一級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一級。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從建立的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根據(jù)其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yī)療機構協(xié)助進行有關診斷。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區(qū)級勞動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