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資拖欠案件的舉證責任
參考《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我們知道具體的發(fā)薪日期是雙方約定的,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guī)定。那么,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guī)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后一個月發(fā)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因故拖延數(shù)日還可以接受,但是一再拖延可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那么,究竟拖延過久才算拖欠工資呢?根據(jù)《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fā)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當面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舉報并要求用人單位給予50%--100%的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85條);當然,你也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干預并查處,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工廠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資。不過這樣一來,雙方的沖突就不可避免了,不過勞動者也有權就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并要求工廠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在工資拖欠案件中,勞動者只需要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即可,而對用人單位未付工資的事實不應當負舉證責任?!豆べY支付暫行規(guī)定》(1994年)第6條第3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shù)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這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保存已支付工資的證據(jù),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jù),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jù)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二、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jù)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jù),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三)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四)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