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勞動合同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約定或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其他給付。
我國現行的違約金只有約定違約金一種。在我國《合同法》頒布以前,還存在另一種類型的違約金,即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規(guī)定在諸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行政法規(guī)中?!逗贤ā奉C布后,這些行政法規(guī)即被宣告失效,法定違約金也退出了歷史的舞臺。這也意味著,在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未違約的一方無權向違約的另一方主張違約金。
關于違約金的客體是否只能為金錢,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強制性的規(guī)定。那么,根據“法無明文規(guī)定即許可”及“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如果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以其他財物作為違約金的,只要不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及公序良俗,都是有效的。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與賠償金的區(qū)別
勞動合同違約金與賠償金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觀要件都是勞動者有過錯,客觀要件都是勞動者有違約事實區(qū)別:
1、是否寫進合同。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只要合同中寫進了違約金條款,那么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該條款的約定給付違約金。而賠償金的給付是按照實際造成的程度來進行的,無論合同中有無相應的條款。
2、是否造成實際損失。由于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違約方有違約的事實,而不論對方是否存在損失,因而使違約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懲罰的性質。而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不僅是勞動者有違約的事實,更重要的判斷依據是要有實際損失,賠償金通常具有補償的性質。
3、數額與實際損失的關系不同。由于違約金是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因而實際發(fā)生的損失可能與約定的數額可能不一致,而賠償金是完全根據實際損失的大小來確定的。
4、是否適用等分原則。違約金不與實際損失相聯系,只要約定符合一般的社會標準和勞動者的承受能力。而賠償金是與實際損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給予勞動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隨勞動者的服務年限而下降,因此應當逐年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