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辭職不違約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只有在服務期協(xié)議中約定違約金,那么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服務期合同,而且勞動者也得到了用人單位相關的專項培訓時,勞動者在哪種情況下提出辭職無需承擔違約金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如果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上述情況的,即使簽訂了服務期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無需承擔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適用情形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經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此外,其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條還分別規(guī)定了在一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第三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勞動者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