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起訴狀的事項
勞動爭議當事人要向法院起訴,應當留意法律對起訴前提的基本要求,主要前提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詳細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轄的范圍。此外,還必需符合起訴時效的劃定,也就是當事人必需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因此當事人起訴時應同時提交仲裁裁決書,一方面說明勞動爭議已經由了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也能證實是否符合起訴時效的劃定。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不能把仲裁委員會做為被告,因仲裁委員會不是民事主體,而是公斷機構。勞動爭議案件訴至法院后,訴訟當事人還是勞動爭議原來確當事人。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效副本。書寫起訴狀確在難題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起訴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春秋、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進行審查以為符合起訴前提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以為不符合起訴前提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哪些糾紛屬于仲裁受理范圍
并不是所有的糾紛仲裁委都受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劃定,目前只有以下糾紛屬于仲裁委受理范圍: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2)因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劃定發(fā)生的爭議;
(3)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4)因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特定前提下訂立勞動合同及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5)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fā)生的爭議;
(6)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7)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因返還訂金、保證金、典質金(物)發(fā)生的爭議或因辦理職工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發(fā)生的爭議;
(8)法律、法規(guī)劃定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