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約定試用期應遵守哪些規(guī)定
約定試用期時,要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不能超出標準: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6、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qū)別有哪些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于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于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 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
3、主體間的關系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進行規(guī)范,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xiàn)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于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xiàn)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