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制度
勞動能力鑒定制度,簡稱為勞動鑒定制度。它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后,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政策和醫(y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制度。勞動鑒定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職工在工傷或疾病醫(y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病情處于相對穩(wěn)定狀態(tài),或者醫(y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都要通過醫(yī)學檢查對其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作出判定。勞動鑒定制度是合理確定工作保險待遇的基礎,是正確審批職工因工、因病致殘,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休退職的依據,也是決定傷病職工休假、復工、調換工作的依據。通過勞動鑒定制度準確評定傷殘、病殘程度,有利于加強企業(yè)對傷病職工的管理,有利于切實保障傷殘、病殘職工的合法權益,也為正確處理這方面的勞動爭議提供了客觀依據。
二、勞動能力鑒定的時效是多長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可以自行申請。時效是在受傷后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法規(guī):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設區(qū)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第二十五條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y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