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保險新體制有哪些內容
我國社會保險正處于新舊體制交替時期,勞動法對新體制的框架已作出基本規(guī)定,其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多層次保險制度。新體制對各項保險制度的建設采用多層結構,以增強其分散風險的機能,即國家建立基本保險、用人單位建立補充保險、個人建立儲蓄性保險。
(2)優(yōu)化保險基金籌集、使用制度。新體制中的保險基金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國家設社會保險基金,并在適當范圍內將保險費改由國家、用人單位、職工三方共同負擔;
b保險基金分類籌集,并分別制定繳納比率;
c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tǒng)籌;d規(guī)定了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責任,允許基金中的積累部分有限度地投入營運(一般限于購買國家債券);
(3)建立專門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監(jiān)督機構。
二、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的區(qū)別
社會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核心,它與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制度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勞動者實施保護,但它具有自己的特點: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標的是勞動者人身。因此,此類保險的項目限于與勞動者人身相關的保險事故,排除非。
(2)社會保險關系的各方主體特定。除個體經營者外,社會保險的投保人特定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為專門的保險機構,被保險人特定為職工(或投保的勞動者),受益人特定為職工或其生前供養(yǎng)的(直系)親屬,而不由當事人任意自行指定。
(3)職工的社會保險是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保險,即不問投保人和承保人意愿如何而由國家法律直接作出規(guī)定。
(4)社會保險的總體目標(或任務)是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持續(xù)進行,因而對具體受保人的付賠并不是單純的經濟支付,而是與一系列勞動服務工作(培訓、生產自救等)緊密結合的,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作持續(xù)的定期支付。
(5)保險基金構成不同,此類保險基金主要由用工方繳納和國家財政支持,主要不是由被保險人承擔。
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社會救濟是互不相同的,后二者都不具備強制性質,是根據(jù)當時的實際需要和可能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