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定傷殘等級的程序
(一)申請:
1、無工作單位的傷殘人員,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殘疾經過和殘情等情況;
2、有工作單位的傷殘人員,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致殘經過和殘情等情況;
3、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鎮(zhèn)人民政府審查后寫出證明材料,連同本人檔案材料(包括原始證明、病歷和現(xiàn)場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等)、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縣民政局審查。
(二)受理、初審
縣民政局對上報材料經初審認為具備評殘資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醫(yī)院(地市級醫(yī)院)進行殘情檢查,由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小組出具傷殘等級醫(yī)學鑒定意見;
(三)上報:
1、縣民政局根據殘情鑒定,寫出綜合報告,填寫《新評殘審批表》或《補評殘審批表》一式四份,連同本人申請,單位證明等有關材料一并報送南通市民政局審查。
2、民政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上報的《新評殘審批表》或《補評殘審批表》上簽署審查意見,連同其他材料一并報送江蘇省民政廳審批。
(四)審批、告知:
民政廳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上報的《新評殘審批表》和傷殘證件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并通過縣民政局將傷殘證件發(fā)給本人,并在本網站上公示。對不符合評殘條件的,省民政部門將在《新評殘審批表》或《補評殘審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蓋印章,連同其他上報材料通過市、縣民政部門退回申請人。
二、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八)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九)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十)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