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補償金的時間如何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工作時間正好是六個月,經濟補償該按半個月還是一個月計算?我國法律規(guī)定以上、以下、以內、屆滿,一般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數。所以工作時間正好六個月的,經濟補償按照一個月工資計算。
這里的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不滿六個月的,是指四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如八個月;
第二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下,如勞動者工作三個月;
第三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如三年零九個月;
第四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下的,如二年零四個月。
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時,對上述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工作一年的標準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經濟補償按半個月工資標準計算。如工作時間三年零九個月,支付經濟補償為四個月工資,工作時間二年零四個月的,支付經濟補償為二個半月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中工資如何計算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于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范圍,按照《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guī)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fā)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于計發(fā)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fā)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