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的原則
為了達到證明自己主張、否認對方主張的目的,當事人應該遵循以下原則進行舉證: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書證或物證,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jù)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可能影響證據(jù)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視聽資料,其形式和來源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有其他證據(jù)佐證、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應該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可能不被采信。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人證言,除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質(zhì)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jù)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在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當事人在申訴書、答辯書、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已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j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確認。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jīng)仲裁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的鑒定結論,應該是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及具有合法鑒定資格的單位按照合法鑒定程序作出的。鑒定結論處于復議、復查、訴訟期間的,要待最終結論確定后,予以確認。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jù),應當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對方質(zhì)證,未經(jīng)質(zhì)證的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證據(jù),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nèi)完成。超過期限提交的,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
二、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的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由于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雙方當事人的不對等性,根據(jù)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1、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因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因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因勞動合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主張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勞動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勞動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5、因工傷待遇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提出的仲裁請求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6、因職工死亡,職工家屬主張遺屬待遇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職工家屬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與職工的關系及符合申訴條件。
7、因追索培訓費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提出的仲裁請求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