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受理哪些案件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fā)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jù)。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二、勞動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1、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guī)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2、開庭程序
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再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3、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及時仲裁。
4、仲裁裁決
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zhí)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