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資基數(shù)怎么算
工資基數(shù)指收入應按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計算。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不包括: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障福利費、生活困難補助費、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應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xié)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上述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shù)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計算公式:
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 20.92× 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 ÷20.92× 200%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二、工資推遲支付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5 條第一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痹撘?guī)定明確了加付賠償金的條件,即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后,用人單位仍不支付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