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的區(qū)別
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的時效不同
人事爭議仲裁辦法中多處提到時效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時效包括當事人應當在人事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逾期再申請的,仲裁委員
會可以不予受理。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受理機構必須在15天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書面決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從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延期30日。人事局人事爭議仲裁處王友芝處長介紹說,以往發(fā)生人事爭議時,通過信訪解決,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時間才能解決。
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的相關條例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上述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除外。
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不同
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實行分級別管轄。根據仲裁辦法的規(guī)定,市和區(qū)、縣都要成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市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yè)單位的人事爭議案件,區(qū)縣級仲裁委員會負責受理本區(qū)縣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yè)單位的人事爭議案件,中央在京的機關、事業(yè)單位的人事爭議案件,由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在京直屬事業(yè)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據人事局人事爭議仲裁處王友芝處長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爭議原則上不受理,由其上級機關或通過信訪來解決。而勞動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分級別管轄,而實行屬地管轄。
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權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中規(guī)定了仲裁員選擇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發(fā)生人事爭議時,首席仲裁員和其他兩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其他兩名仲裁員當事人雙方可在仲裁委員會所有的仲裁員中自由選定一名仲裁員,這樣可以增加仲裁的公開性和平等性,這種做法在全國尚屬首例。而勞動爭議案件仲裁中沒有此規(guī)定。
二、勞動爭議應注意什么
第一、起訴要件及內容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特困證明或其他材料等。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第二、舉證指南
訴訟當事人應詳細閱讀法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并按照其規(guī)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認為可以證明其主張或反駁對方的證據材料等證據。
以下為您介紹幾種勞動糾紛案件有關舉證范圍的指南,為您訴訟提供參考。
(一)一般舉證范圍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及送達日期;
2、勞動關系的證明;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雇傭關系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者當事人其他協議等證明材料。
3、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因涉及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范圍:
1、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等;
2、按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制度處罰的,提供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法的有關證據材料等;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等;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三)追索勞動報酬的舉證內容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四)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范國:
1、企業(yè)交納養(yǎng)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等;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鑒定及醫(yī)療費單據等。
第三、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