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對臨時工有什么規(guī)定
臨時工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qū)別于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法》公布實施以前,臨時用工現(xiàn)象是普遍存在的。1995年1月1日《勞動法》施行后,我國全面實行合同制度,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依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的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fā)[1996]238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fā)[1996]215號)等有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實行勞動合同制后,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上有所區(qū)別。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5條、第68條的有關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都是勞動合同可以采取的方式。所以,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如果臨時崗位上用工完全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靈活掌握,可以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而非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公司招用臨時工且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工滿一年不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工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雙倍工資。所以,你咨詢的問題如果發(fā)生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公布實施之后,你完全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臨時用工遇工傷如何賠償
1、雖然勞動者系臨時工,并與公司簽訂了《臨時工協(xié)議書》,但依據勞動法規(guī)定,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后,正式工與臨時工的區(qū)別實質上已消失,勞動者應享有與正式員工同等待遇,與正式員工同工同酬。
2、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發(fā)生人身傷害符合工傷的情形,應當享有要求單位給予工傷待遇的權利。
3、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勞動保險、也沒有及時為其申報工傷,故本來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自身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