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應該簽合同嗎
試用期是要簽合同的。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多長,也不是單位說了算,按國家有關法規(guī),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可以設立的一項制度,它的設立前提是存在勞動合同。所以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是不可能有試用期的。口頭約定試用期,作為事實勞動關系處理。
在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3個月或6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實際上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將按照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處理,單位往往要吃虧。
二、非全日制用工還要約定試用期嗎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第一次用工時,一般會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勞動態(tài)度和勞動技能進行考核,符合條件的轉正;勞動者對新單位也進行適應。因此,在試用期中,勞動者的工資往往比轉正后的工資要低,于是,有一些單位就利用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guī)定,采用短期用工,降低工資成本,甚至以試用為名,不給勞動者轉正,或者將一些無需較長培訓時間,技術含量低或可替代性的崗位,通過約定較長的試用期來規(guī)避法律,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秳趧雍贤ā窞榱私鉀Q這個問題對試用期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全日制用工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對試用期期限也做了限制性的規(guī)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對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7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試用期。此條款為法定的禁止性條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即使在合同中有約定,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