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計算仲裁時效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侵害,這是其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基礎。從這一時間點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符合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權利的法定期間的本意。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主觀上已了解自己權利被侵害事實的發(fā)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盡管主觀上不了解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jù)他所處的環(huán)境,有理由認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實,他對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對自己的權利未盡到必要的注意或將其作為推延仲裁時效期間起算點的借口的情況。
仲裁時效的起算,以權利人的權利客觀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觀上已知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為構成要件。權利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實上其權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二、重新計算仲裁時效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爭議發(fā)生后,勞動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超期申請仲裁其權益將得不到法律保護。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規(guī)定,3種情形下時效期間計算可不受1年時間限制。
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規(guī)定,3種情形如下,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方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