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勞動報酬能否直接起訴
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前置程序,即未經(jīng)勞動仲裁,當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對于拖欠勞動報酬的案件,勞動者可以直接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
勞動者以的欠條為證據(j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及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勞動合同法》第30條第2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睿嗣穹ㄔ簯斠婪òl(fā)出支付令?!备鶕?jù)前述規(guī)定可知,為了保護弱勢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降低討薪成本,加快追討速度,法律已經(jīng)為討薪開辟了綠色通道,即對于追討欠薪的案件,不實行仲裁前置。
二、拖欠勞動報酬的仲裁時效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從表面上看,在職期間追索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不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可以追索勞動關系建立以后、數(shù)年之前(可以是20年、30年)所拖欠的相關勞動報酬。某種程度上而言,這樣的規(guī)定,對用人單位來說是相當大的隱患。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沉睡的權利。從時效制度的本質進行考慮,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就在于促進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即當事人所享有的訴權隨著一定時間的經(jīng)過,消亡或使相對方當事人取得消滅訴權的抗辯權。所以,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最長權利保護期為二十年。
隨著該法的實施,有關時效的追索限制問題會日漸明朗。即使有關規(guī)定或解釋不能盡快出臺,在相關仲裁或司法程序中也會通過舉證責任分配等具體程序的處理,將有關勞動報酬的追索期限限制在一個合理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