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仲裁
甲公司系四川省廣漢市的一家藥品生產企業(yè)。2007年6月,甲公司設在四川省樂山市的銷售部聘請鄒某為業(yè)務員,負責公司在樂山市的藥品銷售,報酬是底薪每月800元加銷售提成。2008年8月6日,銷售部經核算,發(fā)現(xiàn)鄒某有3。6萬元貨款未交回,遂要求其說明理由。鄒某稱有1。5萬元乘車時遺失,其余款項買方還未支付,但拒絕提供證據(jù),并私自離開銷售部。甲公司向廣漢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鄒某歸還公司貨款3。6萬元。9月1日,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甲公司遂向廣漢市人民法院起訴。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
首先,法院確定管轄的前提是確定原告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正確確定案由。而法院在確定案由時,不能根據(jù)法官理解的法律關系來確定,應當依據(jù)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因為立案只是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只有在審理階段,才能審查當事人爭議的實質法律關系。如果法院經過開庭審理,通過當事人的舉證和辯論,認定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與原告主張的法律關系不符,應當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釋明,重新確定案由并確定審理法院有無管轄權。此時,當事人也有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本案原告先申請勞動仲裁,再向法院起訴,訴狀中陳述的事實也是與員工發(fā)生的爭議,案由應當確定為勞動爭議而非合同糾紛或不當?shù)美?,選擇管轄也不能從合同糾紛或不當?shù)美慕嵌葋砜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