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休假是到少天
2000年4月1日,李某到D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2000年4月1日起,李某在D公司續(xù)簽勞動合同名冊上簽字,雙方確認李某到職時間為2000年4月1日。2002年3月21日,D公司的工會主席代表全體職工與D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并向該市勞動人事局備案。該集體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約定,職工為公司連續(xù)工作滿一年,每年享受不少于7天的有薪休假。并對企業(yè)職工的聘用培訓、工資與津貼、社會保險與福利、合同的履行和保證等均作了約定。
2003年4月1日,李某再次在D公司續(xù)簽勞動合同名冊上簽字,確認合同起止時間為2003年4月2日至2004年4月1日。2004年2月20日,李某與及其部門主管在D公司《續(xù)訂勞動合同單》簽字,約定:合同期限為3個月,自2004年4月2日至2004年7月2日。2月26日,D公司未批準與李某續(xù)訂3個月的勞動合同。同年3月2日,D公司向李某下發(fā)勞動合同期滿通知書,內(nèi)容為:李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2004年4月2日期滿,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公司決定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xù)簽聘用合同。請于2004年4月1日前辦理工作交接。李某工作至2004年4月1日,并于當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李某主張其于1999年10月25日到D公司處工作。D公司不予認可。李某要求D公司支付2004年2月、3月的加班費,并稱公司的考勤記錄可以證明自己的加班情況。D公司以李某未填報加班審批表為由,否認李某在2004年2月、3月加班,該公司未能提供李某的考勤記錄。2004年5月,李某申請仲裁。D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李某亦不同意仲裁裁決,提出反訴。
集體合同怎么具體簽訂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確認,D公司工會代表全體職工與企業(yè)簽訂集體合同,并不違反有關勞動法的規(guī)定,且李某也在續(xù)簽勞動合同名冊上簽字確認了合同的起止日期,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滿日期是明確的,D公司在期滿前一個月通知李某合同期滿不再續(xù)簽,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故D公司無需支付李某經(jīng)濟補償金,李某要求D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及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F(xiàn)雙方均同意由D公司支付李某2004年4月份休假期間工資294。9元,本院予以準許。李某要求D公司支付2004年2、3月份的加班費,因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故對李某此項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D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支付李某二零零四年四月休假期間的工資二百九十四元九角。二、駁回李某的其他反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