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關系怎么判斷
李某于1977年開始參加工作,自1994年起就在北京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工作。2000年1月,李某與出租汽車公司再次簽訂,合同期限自 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2002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李某患重病住院治療,同年12月1日出院。出院后,李某遵照醫(yī)生的囑咐定期復查、治療,一直處在病休期間,未再上班。2002年12月25日,出租汽車公司作出了《終止李某勞動合同的通知》并送達了李某,李某不同意終止勞動合同,雙方發(fā)生爭議。
出租汽車公司認為,李某長期不工作,而且據其病情,以后長期無法從事相關工作,因此其有權在合同將要到期前終止勞動合同,即使自己提前作出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不對,即使依據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即在2002年12月31日那天勞動合同也自行終止。李某不同意出租汽車公司的看法,他認為自己不能進行勞動是處在病假期,并非故意不參加工作,且出租汽車公司在合同沒有到期前就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違約的,也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另外,由于自己已經在該公司工作已經達8年之久,有權要求與出租汽車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收回終止的通知書,并且要求與出租汽車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雙方不能協(xié)商解決,李某向申請仲裁,請求支付病休工資、醫(yī)療費等,并要求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裁決出租汽車公司支付病假工資一次性支付醫(yī)藥費等。雙方不服,于2003年8月起訴到法院。
勞動合同的期限
雙方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出租汽車公司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的理由是否成立;二是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是否繼續(xù)存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有效合同;李某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的醫(yī)療期滿時間為2003年5月;出租汽車公司在李某醫(yī)療期屆滿前作出與李某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當,應予撤銷,而且認為雙方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xù);并依此作出了判決。
后出租汽車公司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出租汽車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雖然至2002年12月31日屆滿,但李某尚處在病休期間,應確定其醫(yī)療期,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順延至李某的醫(yī)療期期滿,出租汽車公司《終止李某勞動合同的通知》應予撤銷。但一審判決認定李某與出租汽車公司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xù)不當,二審法院將予以糾正,并作出了判決?!秳趧臃ā返?5條第2款規(guī)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xù)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币虼耍钅巢环嫌喠o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這一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