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人事部《關于在事業(yè)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紀律;
(四)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xù)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二、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qū)別
(一)簽有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合同是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存在。在現代化大生產的條件下,勞動合同呈現出規(guī)格化、定型化的特點,單以勞動合同文本作為勞動合同的形式已經不適應調整勞動關系的需要。
在調整勞動關系的過程中,為了對某條已簡化、規(guī)格化、定型化的條款進行具體的約定,必然會出現對服務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保守商業(yè)秘密等作詳細約定的專項協議。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6條規(guī)定:“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與勞動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p>
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后,又簽訂一份專項協議,如崗位聘用合同,這份崗位聘用合同就是對勞動合同的補充,它與勞動合同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二)從未簽有勞動合同,以崗位聘用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果崗位聘用合同的內容包括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那么,崗位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