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勞動訴訟
勞動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此外,勞動爭議的訴訟,還包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員會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或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活動。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八十三條還規(guī)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以上規(guī)定說明,仲裁程序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案件不能進入訴訟程序
二、勞動訴訟中誰來證明勞動關系
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責任在于員工。員工要想獲得法律的保護,必須先證明此關系的存在。如果員工對此證明不力的話,將可能導致敗訴。員工證明與被申訴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的證據有:勞動合同,這是最有效的證據。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工資條、銀行工資卡記錄、休假條、交接單,工作證,工作服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養(yǎng)成保存這些東西的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