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仲裁的效力
勞動法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仲裁程序結束。在此期間可以調解解決,也可以裁決解決。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制作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裁決的,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十五日內暫不生效,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裁決書產生法律效力。仲裁調解書與裁決書生效后,法律效力相同,當事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我國勞動爭議機關對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次裁決,仲裁裁決書一經向當事人送達,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和當事人都發(fā)生一定的法律效力,這種法律效力表現為: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得自行撤銷裁決或變更裁決,也不得另作裁決。但對于裁決中遺漏的事項和筆誤、計算錯誤,應有權補充或變更,當事人不得向上級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聲明不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執(zhí)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期限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件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