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高齡婦女懷孕本該是件令人高興的事,可王女士卻怎么也高興不起來。就在她懷孕不到3個月的時候,接到了單位發(fā)來的退工單。日前,黃浦區(qū)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判決勞務派遣公司恢復與王女士的勞動合同關系,并在她無工作單位期間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報酬。
去年3月,近40歲的王女士與勞務派遣公司分別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和派遣協(xié)議書,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王女士到某保修服務公司擔任業(yè)務總監(jiān)一職。合同約定,每月工資為稅前4.1萬元,若王女士無用工單位,則勞務派遣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報酬。今年1月,保修服務公司認為王女士存在嚴重的溝通問題,經(jīng)過培訓也不能勝任工作,因此將她退回勞務派遣公司。不久,勞務派遣公司也與王女士解除勞動合同。
王女士提出,她在保修服務公司工作期間就已懷孕,要求勞務派遣公司繼續(xù)按照每月4.1萬元的標準發(fā)放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公司辯稱,王女士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從未告知懷孕,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因而沒有義務支付期間工資。保修服務公司也辨稱,公司也不知王女士懷孕的事,作出退回決定并不存在過錯。而王女士本人也無法在法庭上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告知過懷孕一事。
職工懷孕期間公司應當支付工資
黃浦區(qū)法院認為,勞務派遣公司和保修服務公司在分別作出解除、退回決定時,均不知曉王女士已懷孕,因此主觀上沒有惡意,但勞務派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對懷孕女職工的法定義務。
另外,勞務派遣公司與王女士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在無工作期間按上海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勞動報酬”,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照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