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原告×××訴被告某公司、某旅行社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某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楊翌亭、梁碩南均到庭參加訴訟。 經(jīng)審理查明下列案件事實:(一)2003年3月16日,原告與被告某公司簽訂了社會導游注冊管理合同,合同約定,原告不隸屬旅行社,接受被告某公司的管理,并通過其推薦前往旅行社從事導游工作。(二)2004年11月19日11時33分,原告按照被告某公司通知,2004年11月20日,為被告某旅行社帶一個肇慶一天團。21日早晨,原告在接團的路上遭他人搶劫,身體受傷,住院治療,原告因此未能為被告某旅行社提供導游服務。(三)同年12月29日,原告與被告某公司解除社會導游注冊管理合同。
職工能得到哪些補償
本院認為,原告與某公司簽訂了社會導游注冊管理合同,雙方當事人形成了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該合同具備勞動合同的特征,應當認定為勞動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原告接受被告某公司的安排,為被告某旅行社肇慶團提供導游服務,在接團前,原告遭他人搶劫受傷,所涉及的賠償屬于勞動爭議范圍,根據(jù)仲裁前置原則,原告應當先行仲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負擔(原告已向本院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9元,扣除應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后,應退給原告人民幣7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