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解決途徑有哪些
實踐中,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可按照以下幾個方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雙方不愿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可自愿申請企業(yè)調解委員會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在30日內結束調解。仲裁申訴時效從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繼續(xù)計算,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4、訴訟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在以上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中,自行協商和調解不是當事人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而仲裁程序才是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必經程序。
二、如何協商解決勞動爭議
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可以向勞動爭議申請仲裁。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相關閱讀:相關搜索:知識首頁頭條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