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
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級別管轄:第一審勞動爭議案件一律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不服,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人民法院起訴的,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3、移送管轄,指人民法院將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給其他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不該移送的進行移送或受移送的法院無管轄權,可以提出意見,報請與移送法院共同的上一級法院,由其指定管轄。
4、指定管轄,指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交由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二、勞動爭議訴訟原則是什么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遵循司法審判中的一般訴訟原則,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回避原則;著重調解的原則等。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要以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為依據,此外,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還應體現與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為依據,此外,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還應體現與有關單位密切配合的原則。勞動行政機關是國家管理勞動工作的專門部門,了解和熟悉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另外,工會等有關部門都從事企業(yè)生產、安全、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等各項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情況也比較熟悉;特別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是代表國家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直接受理和負責處理各種勞動爭議案件,對爭議的原因、過程等情況比較了解,且有一定的辦案經驗。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多向這些部門調查,密切與之配合。